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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出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
来源:食品产业网发布时间:2012年01月29日作者:

     举报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,使用非法添加物、滥用食品添加剂,购销和加工病死畜禽,生产、经营变质、过期、混有异物、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等将列入奖励范围,奖励金额最高可达5万元。这是我省相关部门于日前出台的《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(试行)》中明确规定的。

  办法强调,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,举报可分为三个等级,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,可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以及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2%、1%、0.5%计算。货值金额按货品售价进行计算,没有售价的按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。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,最高奖不超过2万元;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,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,给予200元至500元的奖励。其中,违法产品存在严重危害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给予500元至2000元奖励;已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根据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和举报等级给予5万元以下奖励;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其他涉及人体健康、生命安全,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,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,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2000元奖励;对举报违法制售、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、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“黑窝点”、“黑作坊”等的人员,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在按上述规定奖励的基础上,额外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。